背景资料: 某市新建建筑,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六层。 施工单位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人工工日单价为180元/工日,人员窝工补偿为人工工日单价的40%计取,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为600元/台班,施工机械闲置补偿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取。施工单位编制了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如下:(时间单位:周)。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 (1)因建筑主体结构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作D延长2周,多用人工、机械分别为60个工日,40个台班; (2)因甲供材料未按时到场,导致工作C停工1周,造成人员窝工40个工日,机械闲置35个台班; (3)因施工单位租赁机械晚到场,导致G工作晚开工1周,人员窝工35个工日,机械闲置40个台班。
施工单位可以索赔的工期和费用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投资兴建一办公楼,建筑面积21000㎡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下发针对地下室地面做法的设计变更指令,在变更指令下发后第15天,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该项变更的估价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时发现计算有误,要求施工单位修改。于变更指令下发后的第19天,监理工程师再次收到变更估价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提交建设单位,但一直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次月底,施工单位在上报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时,包含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已完成的该项变更所对应的费用,建设单位以未审批同意为由予以扣除,并提出变更设计增加款项只能在竣工结算前最后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施工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在地下室地面做法的设计变更估价申请报送及进度款支付过程中都存在哪些错误之处?分别写出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