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按照约定,李某、王某与赵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公司。三者出资比例分别为1:2:2,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甲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20年7月,王某申请公司为其向乙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为此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李某和赵某参与表决,赵某同意、李某不同意,甲公司股东会遂通过该项决议。 2021年2月,李某欲将甲公司股份对外转让,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立即停止转让行为,遭到拒绝。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发生争议。 2021年3月,甲公司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经查,公司董事陈某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丙公司与甲公司销售“相差无几”的产品,致使甲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甲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撤销陈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为王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会所作“撤销陈某董事职务”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