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某商标使用权自2021年7月1日出租给乙公司,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收入100万元,每月月末收取当月租金。2021年7月31日收到当月的租金及增值税合计106万元(可抵扣增值税税额为6万元),已办理入账手续。该商标权每月的摊销额为50万元,未发生其他相关费用。甲公司该商标权影响2021年7月份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无形资产业务如下: (1)2017年1月1日购入一项管理用无形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8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该无形资产有效使用年限为8年,甲公司估计使用年限为6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 (2)2018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其发生减值,甲公司估计可收回金额为75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原预计使用年限、残值和摊销方法不变。 (3)2020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继续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其继续发生减值,甲公司估计可收回金额为3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原预计使用年限、残值和摊销方法不变。 (4)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公司按年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计算2017年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计算2018年12月31日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计算2019年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计算2020年12月31日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