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9年12月31日外购一栋写字楼将其出租给乙公司,甲公司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初始入账成本55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21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未发生减值,同时甲公司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将后续计量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调整2021年12月31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于2021年初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变更当日,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0%提取,税法认可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计量口径。基于此政策变更的如下指标计算中,正确的有()。
甲公司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对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如下变更: (1)将一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改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 (2)对某栋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办公楼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办公楼2021年年初账面价值为68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的公允价值为8800万元。该办公楼在变更日的计税基础与其原账面价值相同。 (3)将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由按销售收入2%计提改按3%计提,2021年销售收入为50000万元。 (4)将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由10年改为8年,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甲公司该管理用固定资产原每年计提折旧额为230万元(与税法规定相同),按8年及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时2021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350万元。变更日该管理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5)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由先进先出法改为移动加权平均法。甲公司存货2021年年初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用于生产产品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由直线法改为产量法。甲公司该生产用无形资产2021年年初账面余额为7000万元,原每年摊销700万元(与税法规定相同),累计摊销额为2100万元,未发生减值;按产量法计提摊销,2021年应摊销800万元。变更日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7)内部研发项目开发费用的处理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改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2021年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的计税基础为其资本化金额的175%。 (8)所得税的核算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上述变更均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除事项(5)]均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存在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情况;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不会发生变化。
上述事项中,哪些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哪些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标明序号即可)。
根据资料(2),计算该栋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办公楼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2021年年初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和留存收益金额。
根据资料(3),计算此项变更对2021年净利润的影响数。
根据资料(4),计算管理用固定资产会计变更对2012年净利润的影响数。
根据资料(6),计算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变更在2021年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
根据资料(7),判断内部研发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说明理由,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其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