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发生在日后期间),不考虑其他因素,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方核算的有()。
某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21年3月(日后期间,年度汇算清缴已完成)在对2020年报表审计时发现其2020年年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为210万元。经检查,该批产品的预计售价为180万元,预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为15万元。当时,由于疏忽,将预计售价误记为23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关于该事项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有()。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2×19年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2×1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违约被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万元。至2×19年12月31日,该项诉讼尚未判决,甲公司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很可能赔偿的金额为800万元。 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项未决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并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200万元。 (2)2×20年3月5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违约金700万元。甲、乙公司均不再上诉。 其他相关资料:甲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20年2月28日;2×19年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0年3月31日;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编制甲公司调整2×19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会计分录。
根据调整分录的相关金额,填列下表(调增以“+”表示,调减以“-”表示)。
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1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0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9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已经计算完成。甲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于2020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资料一:1月1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9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销售成本为160万元。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20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2019年年末,甲公司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12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二:2月20日,甲公司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资料三: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3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4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四: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19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漏记),金额较大。至2019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已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假定税法与会计关于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均相同。 资料五: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资料六: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指出甲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资料一至资料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
对于甲公司的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合并编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及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利润分配”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假定该公司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和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均作为暂时性差异处理。A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9年4月30日批准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5月31日。自2019年1月1目至4月30日会计报表报出前发生如下事项: (1)2018年9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在2018年11月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由于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B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B公司通过法律要求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A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20万元。2019年3月25日,经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需要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240万元,A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 (2)3月20日,A公司发现在2018年12月31日计算甲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时发生差错,该库存商品的成本为4500万元,预计可变现净值应为36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A公司误将甲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为3000万元。 (3)3月21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拟对2018年度利润进行分配。
指出上述事项中哪些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注明序号即可。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编制相关调整会计分录。
说明A公司就上述事项应如何调整2018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 (答案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且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3月20日完成;201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4年4月5日,甲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2013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14年1月10日以每件5万元的价格出售100件A产品,甲公司如不能按期交货,应在2014年1月15日之前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尚未开始生产A产品,也未持有用于生产A产品的原材料。至2013年12月28日甲公司为生产A产品拟从市场购入原材料时,该原材料价格已大幅上涨,预计A产品单位生产成本为6万元。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在与乙公司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 (2)2013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购货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之前向丙公司支付首期购货款500万元。2013年11月8日,甲公司已从丙公司收到所购货物。2013年11月2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支付首期购货款而被丙公司起诉,至2013年12月31日该案件尚未判决。甲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70%,如败诉,将要支付60万元至100万元的赔偿金,且该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 (3)2014年1月26日,人民法院对上述丙公司起诉甲公司的案件作出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丙公司9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均表示不再上诉。当日,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90万元的赔偿款。 (4)2013年12月26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项售价总额为1000万元的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丁公司发货。甲公司因2014年1月23日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按时交货,与丁公司协商未果。 2014年2月15日,甲公司被丁公司起诉,2014年2月20日,甲公司同意向丁公司赔偿100万元。丁公司撤回了该诉讼。该赔偿金额对甲公司具有较大影响。 (5)其他资料 ①假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预计负债在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均为零。 ②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③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损失在确认预计负债时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允许在实际发生时据实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④调整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均可调整应交所得税。 ⑤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⑥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应否将与该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简要说明理由。如需确认,计算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并分别编制确认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分录。
根据资料(2),判断甲公司应否将与该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简要说明理由。如需确认,计算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并分别编制确认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分录。
分别判断资料(3)和资料(4)中甲公司发生的事项是否属于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为调整事项,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如为非调整事项,简要说明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9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20年3月25日;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20年4月20日完成。2020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9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其售出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12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5.92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9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资料二:2019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成工作的测量确定履约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履约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9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资料三:2019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9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9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9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判断甲公司对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果属于调整事项,编制相关的调整分录。
判断甲公司对软件开发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果属于调整事项,编制相关的调整分录。
判断甲公司对财政补贴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果属于调整事项,编制相关的调整分录。
某企业2×18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9年4月26日,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19年4月30日完成,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该企业在2×19年1月1日至4月26日之间发生如下事项: (1)该企业2月20日接到通知,某一债务企业宣告破产,其所欠的应收账款2000万元全部不能偿还,企业在2×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被告知该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的时候,坏账准备才能够税前扣除。 (2)3月5日企业发生了一场火灾,造成净损失4000万元。 (3)3月20日,企业持有的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2500万元,现行市价为1800万元。
分析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事项涵盖的期间。
判断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并说明理由。
对于调整事项,说明对2×18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数(不考虑现金流量表项目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于2021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1年4月30日完成。甲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收到A公司通知,A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50%。该业务系甲公司2020年3月销售给A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增值税税额13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于2020年3月份收到所购商品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A公司应于收到所购商品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A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2020年年末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按10%提取坏账准备。 (2)甲公司2021年2月10日收到B公司退回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该业务系甲公司2020年11月1日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价款1200万元,产品成本为80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B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货,甲公司收到B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B公司协商。因此甲公司编制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仍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 (3)2021年3月20日,甲公司收到其客户C公司通知,因C公司所在地区于2021年1月18日发生自然灾害,导致C公司财产发生重大损失,无法偿付所欠甲公司货款1200万元的60%。甲公司已对该应收账款于2020年年末计提了200万元的坏账准备。 (4)2021年3月2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D公司经济损失174万元,支付诉讼费用6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款和诉讼费用已经支付。该业务系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一项供销合同引起,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20年9月供应给D公司一批货物,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D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D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该诉讼案在2020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20万元(含诉讼费用6万元)。假定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其他资料: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如无特别说明,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判断上述业务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如果属于调整事项,请编制相关的调整分录(不需要编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调整盈余公积的分录),如果属于非调整事项,请说明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