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有关建设资料如下:
1.项目计算期10年,其中建设期2年。项目第3年投产,第4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2.项目建设投资2800万元(含可抵扣进项税200万元,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第1年投入1000万元,第2年投资1800万元。投资方自有资金2500万元,根据筹资情况,建设期分两年各投入1000万元,余下的500万元在投产年初作为流动资金投入。
3.项目建设投资不足部分向银行贷款,贷款利率为6%,从第3年起,以年初的本息和为基准开始还贷,每年付清利息,并分5年等额还本。
4.该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全部形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残值率为5%。
5.该项目计算期第3年的经营成本为1500万元(不含税),第4年至第10年的经营成本为1800万元(不含税)。项目设计生产能力50万件,销售价格(不含税)为54元/件。产品固定成本占年总成本的40%。
列式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编制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列式计算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计算期末固定资产余值。
编制运营期费用估算表。
以计算期第4年的数据为依据,列式计算年产量盈亏平衡点,并据此进行盈亏平衡分析。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019年初,某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堤防专项整治工程,合同估算价为7000万元。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某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人规定招标文件发售的首日为2019年1月2日(周三),1月6日为招标文件发售的末日。1月24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事件2:1月14 日招标人书面补充文件的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原工程量清单作废,以新发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原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1月25日下午4时,并同时公布了标底,且规定在开标时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在评标办法中还补充了一条否决条款:高于开标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最低投标限价的投标,都将做否决投标处理。
事件3:本项目的主要水工建筑物级别为5级,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中明确写明:施工企业资质要求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为不低于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同时该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必须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事件4:招标人于1月25日收到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1月30日公示了中标候选人,2月1日公示期结束,2月2日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函件告知招标人,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突发心脏病,只能临时更换一名其他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招标人认为事态重大,启动了履约能力审查,招标人通过抽调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对于更换的项目经理按照原招标文件里规定的资格、资历等方面要求,通过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招标人最终还是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请指出事件1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招标人能否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并以此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低报价竞争,有什么可行的方式?事件2中是否还有其他不妥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事件3的招标公告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请指出事件4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某引水渠工程长5km,渠道断面为梯形开敞式,用浆砌石衬砌。采用单价合同发包给承包人A。合同条件依据《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日。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00万m3,单价为20元/m3。合同规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变化超过20%时,属于变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项目法人采用专家建议并通过专题会议论证,拟采用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承包人通过其他渠道得到信息后,在未得到监理人指示的情况下对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并对原有工作(如石料采购、运输、工人招聘等)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由于其他原因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最终未予正式采用实施。承包人在分析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基础上,向监理人提交了索赔报告。
事件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但是,由于6-9月四个月为当地雨季,降雨造成了必要的停工、工效降低等,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比原施工进度计划缓慢。为保证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完工,承包人增加了挖掘、运输设备和衬砌工人。由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了索赔报告。
事件3:渠线某段长500m为深槽明挖段。实际施工中发现,地下水位比招标资料提供的地下水位高3.10m(属于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准),需要采取降水措施才能正常施工。
据此,承包人提出了降低地下水位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同时,承包人提出了费用补偿要求,但未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拒绝补偿的理由是:地下水位变化属于正常现象,属于承包人风险。在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了暂停施工的做法。
事件4:在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30万m3,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按照调整单价23元/m3结算。工程量的变化未发生39.6款规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承包人是否可以就事件1和事件2项发包人提出索赔?
事件3中,承包人是否有权得到费用补偿?承包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事件4中,承包人是否有权延长工期?承包人有权得到土方开挖多少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