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计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关于本案仲裁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计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
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计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关于本案加班费仲裁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计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关于本案裁决的说法,错误的是( )。
小孙下班收工关闭车床时,因与同事聊天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车床挤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两个月无法上班。小孙要求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认为小孙因个人过失导致受伤,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一直自行沟通,均未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8个月后,小孙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小孙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伤残9级,经查明,单位并未为小孙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工伤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小孙下班收工关闭车床时,因与同事聊天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车床挤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两个月无法上班。小孙要求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认为小孙因个人过失导致受伤,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一直自行沟通,均未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8个月后,小孙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小孙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伤残9级,经查明,单位并未为小孙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
小孙下班收工关闭车床时,因与同事聊天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车床挤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两个月无法上班。小孙要求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认为小孙因个人过失导致受伤,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一直自行沟通,均未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8个月后,小孙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小孙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伤残9级,经查明,单位并未为小孙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小孙下班收工关闭车床时,因与同事聊天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车床挤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两个月无法上班。小孙要求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认为小孙因个人过失导致受伤,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一直自行沟通,均未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8个月后,小孙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小孙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伤残9级,经查明,单位并未为小孙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小孙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