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2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做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以退出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1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022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2022年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2021年8月17日,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双方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以赵某所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若赵某在2022年8月16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
2021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
2022年8月15日,赵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套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次日,赵某向钱某偿还15万元。
钱某多次向赵某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于2022年8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该房屋归钱某所有,以抵偿剩余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赵某与钱某的抵押合同约定,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022年8月31日,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021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0日。乙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因工作失误而丢失该张汇票。张某因担心受到处分,并未将该情况报告乙公司。
2021年1月15日,赵某捡到该汇票,伪造乙公司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赵某欠丙公司的贷款。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赵某拟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为保证人,经丁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1年2月10日,丙公司为支付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2021年4月1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随后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发现汇票上的金额被变造,变造前的金额为80000元,变造后的金额180000元,且无法辨别丙公司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在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020年5月6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套M设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享有M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M设备转让、抵押或者投资入股的,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M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按月支付租金20万元,每月第十日为付款日,合同期限为24个月。
2020年5月10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见票后3个月。次日,甲公司为支付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因未在期间内提示承兑,被拒绝承兑。于是向甲公司追索。亦遭到拒绝。
2021年10月11日,乙公司在使用M设备期间,M设备造成第三人张某人身伤害。乙公司告知张某,M设备为甲公司所有,张某于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1日,乙公司因急需资金,将M设备以市场价格的五折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设备的所有权,仍向乙公司支付了价款,并取得M设备。
2021年11月2日,持有甲公司5%股权的股东兼上述融资租赁项目经理李某得知上述情形后,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丁公司交还M设备,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予以拒绝,由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甲公司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11月3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公司向甲公司交还M设备。
2021年11月10日,乙公司经甲公司及李某同意与丁公司协商解除了关于M设备的买卖合同,乙公司继续履行与甲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李某撤回起诉。
2022年4月10日。乙公司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20万元。经甲公司催告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支付剩余租金,2022年4月29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M设备。M设备收回时经评估机构估价,M设备价值30万元,甲公司为此支付2万元评估及运输费用。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合同、物权、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最晚日期为哪一天?说明理由。
丙公司被拒绝承兑后,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追索?说明理由。
2021年10月18日,张某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说明理由。
2021年11月2日,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交还M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021年11月3日,李某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