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4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90万元出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1年9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1 000万元货款。2021年10月8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200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1)赵某虽然于2020年9月1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年10月的公允价值仅为50万元; (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年10月20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15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慈善家李某于2020年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商称“甲公司”)。甲公司2022年度签订了三份赠与合同。
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养老院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电热毯赠与乙养老院并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乙养老院在使用该批电热毯时发生火灾,导致乙养老院部分财产被烧毁,经鉴定火灾是由电热毯质量不合格所引起。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6月10日,甲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已经使用一年的叉车赠与丙建筑公司,6月20日交付。6月19日甲公司因一项工程建设仍需要使用该叉车两个月,遂通知丙建筑公司先撤销赠与,未来再考虑叉车赠与事宜。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盖章,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
7月10日,甲公司与丁民办学校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赠与丁民办学校10万元,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7月11日,甲公司向丁民力学校支付10万元。8月10日,甲公司调查学校已经将该笔资金用于发放所拖欠的教师工资,遂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丁民办学校认为其对赠与资金有权调剂使用,拒绝归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丙建筑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款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 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021年10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季度租金为20万元,在每季度的第一天支付。合同对当事人的维修义务未作特别约定。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一季度租金20万元。
2021年10月10日。乙公司发现租赁的办公楼漏水,遂要求甲公司予以修缮。由于甲公司迟迟未予答复,办公楼漏水情况日益严重,2021年10月21日,乙公司通知维修公司上门维修,支付维修费2万元。2022年1月1日,乙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二季度租金时扣除了2万元维修费, 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为防止乙公司未来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用于担保甲公司每季度的房租债权。合同约定次日生效。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3月1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按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乙公司于次日将产品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18日支付15万元价款。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得知后将上述产品已经抵押并登记的情况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产品。通到丙公司拒绝。
2022年4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甲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才向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新签发支票或者直接付款,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022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将已经出租给乙公司的办公楼以3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低于市场价格500万元。丁公司于4月27日支付价款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4月28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将办公楼转让给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甲公司的小股东张某经调查发现。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订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时仅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签字同意,并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2022年5月6日, 张某以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票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2年1月1日,乙公司在支付租金时,是否有权扣除2万元维修费?说明理由。
2022年1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甲公司的抵押权设立的日期为哪一天?说明理由。
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其从乙公司购买的产品?说明理由。
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022年4月28日,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说明理由。
2022年5月6日,张某能否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说明理由。